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侵上訴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上訴字第136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迪威 選任辯護人 陳冠甫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嫌強制性交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因另案公共危險案件執行程序因未到案,而經執行檢察官發布通緝(被告前科紀錄參照),於本案原審審理中因傳喚未到,經法院拘提未著,同時亦經原審法院發布通緝(原審卷二第49頁),經警緝獲時陳稱:知道被通緝,但想晚一點進去,故未到案等語,顯有逃亡以規避追訴、審判與執行之事實,再審酌被告乃有羈押必要,而自民國108年10月25日開始羈押。
二、茲羈押期限即將到期,本院再次訊問被告後,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延長羈押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玟心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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