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上字第28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政玄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簡佩珺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上字第28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政玄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簡佩珺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