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2號上訴人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國柱
陳惠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82號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632,0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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