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清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8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違反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之義務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第8條及第82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請提出住所地為高雄市○鎮區○○○街○○○巷○號1樓,屬於本院管轄區域之證明文件。
⒉聲請人於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記錄上並無債權人清冊
所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房屋擔保借款債權716,000元,請提出上開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及設定抵押權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⒊請說明聲請前5年內擔任「濃情小吃部」負責人之營業狀況及
平均每月之營業數額,並提出相關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⒋請提出自民國95年7月至97年6月領取老人年金每月3,000元之證明文件。
⒌提出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之還款證明(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之轉帳證明、匯款憑單),並說明已於何時毀諾。
⒍配偶 黃許阿女 及母親 黃林錦緞 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⒎依法應分擔扶養母親黃林錦緞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母親黃林錦緞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⒏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保及聲請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須有投保單位及金額)。
⒐聲請人所有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⒑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自用住宅借款本息、租金支出(請提出
租賃契約及租金繳納證明)、膳食費及扶養費等明細及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⒒聲請人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
或其他財產及收入,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⒓請據實說明清算聲請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⒔請詳列應列入清算財團之所有財產明細。
⒕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