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010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務人 蘇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詠於民國98年6月9日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規定,信用卡逾期未償還部份應給付本金外並按年利率(百分之5.8至百分之19.9)之浮動利率計付之利息並計收違約金(延滯第1個月當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3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最高累計收取900元)。
(二)債務人至101年10月5日止尚積欠43,194元整未給付,覆經催討,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43,194元,及其中38,908元自民國101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計付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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