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0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00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陳益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1年2月19日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於歸戶額度內循環使用。依約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債權人按年息19.98%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自93年7月31日起至95年1月25日止,於特約商店內消費簽帳,至97年2月28日止,尚有192,207元之消費帳款未支付,及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迭經催告無效。為此特提出本件聲請。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