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5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政宏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字第2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政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政宏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規定。復法律上屬自由裁量事項者,仍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尚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依法定應執行刑時,雖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均應受其拘束,不得有所逾越。準此,本件更定後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難謂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無違(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五至十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核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本件受刑人已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卷附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應執行刑程序選擇權調查表影本各1紙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院應就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各罪,予以併合處罰。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768、769、792、814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罪,則經同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30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七、八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24號、易字第221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九、十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299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依前所述,本院就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應受內部性界限所拘束,不得定逾4年1月之應執行刑。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雖原宣告刑為得易科罰金之刑,惟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後即不得易科罰金,故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諭知。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本院審核認符數罪併罰要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吳政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共同犯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103年10月4日│103年10月5日│103年10月11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6438、6798、│103年度偵字第6438、6798、│103年度偵字第6438、6798、││││6998、7000號│6998、7000號│6998、700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68、769、│103年度易字第768、769、│103年度易字第768、769、││實││792、814號│792、814號│792、814號││審├────┼──────────────┼──────────────┼──────────────┤││判決日期│104年2月17日│104年2月17日│104年2月1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68、769、│103年度易字第768、769、│103年度易字第768、769、││決││792、814號│792、814號│792、814號││├────┼──────────────┼──────────────┼──────────────┤││確定日期│104年3月24日│104年3月24日│104年3月24日│├────┴────┼──────────────┼──────────────┼──────────────┤│備註│①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249│①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249│①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249│││號│號│號│││②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刑,業經│②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刑,業經│②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月確定│月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踰越牆垣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103年10月16日│103年10月24日│103年12月5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6438、6798、│103年度偵字第6438、6798、│104年度偵字第1081號││││6998、7000號│6998、700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68、769、│103年度易字第768、769、│104年度易字第301號││實││792、814號│792、814號│││審├────┼──────────────┼──────────────┼──────────────┤││判決日期│104年2月17日│104年2月17日│104年6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68、769、│103年度易字第768、769、│104年度易字第301號││決││792、814號│792、814號│││├────┼──────────────┼──────────────┼──────────────┤││確定日期│104年3月24日│104年3月24日│104年7月24日│├────┴────┼──────────────┼──────────────┼──────────────┤│備註│①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249│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15號│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091號│││號│││││②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七│八│九│├─────────┼──────────────┼──────────────┼──────────────┤│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侵入住宅竊盜│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犯罪日期│103年10月11日為警採尿時起回│103年12月27日│103年11月29日│││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254號、104│103年度毒偵字第1254號、104│104年度偵字第973、1423號││││年度偵字第257號│年度偵字第25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24號、易字第│104年度訴字第124號、易字第│104年度易字第299號││實││221號│221號│││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22日│104年5月22日│104年6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24號、易字第│104年度訴字第124號、易字第│104年度易字第299號││決││221號│221號│││├────┼──────────────┼──────────────┼──────────────┤││確定日期│104年7月20日│104年7月20日│104年7月27日│├────┴────┼──────────────┼──────────────┼──────────────┤│備註│①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052│①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052│①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051│││號│號│號│││②編號七至八所示之罪刑,業經│②編號七至八所示之罪刑,業經│②編號九至十所示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年確定│年確定│└─────────┴──────────────┴──────────────┴──────────────┘┌─────────┬──────────────┬──────────────┬──────────────┐│編號│十│││├─────────┼──────────────┼──────────────┼──────────────┤│罪名│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犯罪日期│104年1月19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973、142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99號││││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27日│││├────┴────┼──────────────┼──────────────┼──────────────┤│備註│①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051│││││號│││││②編號九至十所示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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