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952號債權人 文振宇 即百弘車業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佩芝 、 吳宥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原因事實內容所載相對人 吳欣庭 僅繳納部份款項
為何意?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吳欣庭應非本件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