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3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基德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基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基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4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294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6月2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裕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