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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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723號
原告 陳璽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