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李宏明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