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南簡字第一四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蕙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B書記官張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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