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6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附表:
┌──────┬─────────┬─────────┬─────────┬─────────┐│罪名│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12日12時許│98年1月3日11時許│97年12月25日12時許│97年12月26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24號│字第334號│字第402號│字第402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257號│98年度訴字第311號│98年度訴字第373號│98年度訴字第373號││├──┼─────────┼─────────┼─────────┼─────────┤│事實審│判決│98年3月24日│98年4月7日│98年5月21日│98年5月21日│││日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257號│98年度訴字第311號│98年度訴字第373號│98年度訴字第373號││判決├──┼─────────┼─────────┼─────────┼─────────┤││確定│98年4月13日│98年4月24日│98年6月15日│98年6月15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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