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288號
原 告 宋秀曄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
被 告 鍾貴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151元(系爭土地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50元×土地面積1,554.72平方公尺×
500/1554=325,1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