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6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廷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零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