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怡臻 住臺南市○○區○○里○○街○○○巷○弄00代理人 楊惠雯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楊琄琄附件:
㈠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㈡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3年9月起至105年9月止)
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㈢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03年10月起迄105年10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㈣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㈤請提出受扶養人 洪睿霖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聲
請人與前夫之離婚協議書(內容必須記載有雙方議定贍養費之給付方式及數額、子女監護方式及扶養費之給付方式及數額及任何特別約定事項)。
㈥請提出受扶養人 蔡清文劉春綢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103年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尚有無其他兄弟姊妹?兄弟姊妹間如何分父母即攤蔡清文、劉春綢之扶養費用?㈦聲請人稱自105年9月任職於國雲保全公司,請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證明(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㈧提出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並說明有何經濟
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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