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債務人 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前配偶 林群芳 之戶籍謄本及103、104年度所得、財產資料。
(二)聲請人主張目前工作為幫傭,每月薪資2萬元,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證明。
(三)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醫療費用1,000元,係如何計算得出?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四)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中包含租金4,000元(含水電費1,000元),請說明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如是,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目前是否仍承租該房屋?該房屋出租人與聲請人有無親屬關係?如何繳納房屋租金?
(五)請提出聲請前2年,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依聲請人提出之南縣區漁會存摺交易明細,無法計算出聲請人所稱每年漁會保險、健保費合計9,632元之金額)。
(六)如有漏未提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津貼補助(如房屋津貼)?如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明細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一)聲請人繳納e-tag費用之車輛(繳費單據記載:**Q-7580)係何人所有?聲請人為何繳納該車輛之e-tag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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