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50號原告鴻鑫模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瑞勁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瑞勁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83,1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2,77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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