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品村洋酒行即 洪品嘉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蔡慶浦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82,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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