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達華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
田永彬 律師 莊慶洲 律師複代理人 黃家和 律師
吳亞澂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莊皓尹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 律師
蘇毓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4行、第29行關於「香港商才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記載,應更正為「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第5行關於「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2」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2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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