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達華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

田永彬 律師

莊慶洲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家和 律師

吳亞澂 律師

林柏漢 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莊皓尹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 律師

蘇毓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通知,限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9,584元,此項通知已於111年1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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