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人 洪達華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
田永彬 律師
莊慶洲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家和 律師
吳亞澂 律師
林柏漢 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莊皓尹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 律師
蘇毓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通知,限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9,584元,此項通知已於111年1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