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9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定恆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26,069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釋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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