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原告 莊皓尹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 律師
蘇毓霖 律師被告香港商才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達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複代理人 吳亞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一0年度易字第四五五號詐欺案件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55號詐欺案件刑事犯罪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