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勞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聲字第38號聲請人 温士興 相對人野熊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堂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0年7月28日因聲請人之職業災害事件,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調解方案如下:「㈠、雙方就是否職業傷害一項不爭執,均表少願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辦理。就100年7月31日前之工資補償,相對人野熊工業有限公司願再給付申請人新台幣8,300元。㈡雙方同意就勞工保險局未給付申請人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月投保金額70﹪時,相對人野熊工業有限公司仍應按勞工保險局給付金額給付申請人。㈢雙方同意申請人應按規定提供相對人野熊工業有限公司醫療診斷證明書與必要文件,以利相對人申請勞工保險職業傷病給付。㈣申請人同意自100年8月1日起每日上午8時至12時,回廠從事簡易工作,以不加重影響左手現有傷害為主,相對人野熊工業有限公司同意每日下午以公傷病假給予申請人至署立桃園醫院與天晟醫院實施復健」。依據前項調解方案㈡之記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職業災害補償33,600元未給付,其計算方式乃:聲請人月投保薪資24,000元,勞工保險局僅給付5至6月之傷病給付,未給付之2個月,相對人野熊工業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其數額為投保薪資之70﹪,共2個月,故為33,600元(即24,000×0.7×2=33,600),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其提出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一份為證,惟審核上開調解記錄之調解方案所載第
2項調解方案本文,並未明確記載相對人究竟應給付聲請人之款項數額,且前開調解方案並未明確記載聲請人依法可得請領職業傷害補償費之期間為何,以致所謂「相對人野熊工業有限公司仍應按勞工保險局給付金額給付申請人」之期間亦屬不明,從而,聲請人得依該調解方案對相對人請求給付之數額即無從確定。綜上,本件調解方案所載之給付內容,因無從確定,不適宜強制執行,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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