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10號聲請人 王何三秀 即 謝金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自被繼承人謝金花繼承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年5月1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1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葡萄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七九NX0000000─三││1│777│││1│為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葡萄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八0NX0000000─六││1│77│││2│為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葡萄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八一NX0000000─九││1│85│││3│為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葡萄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八二NX0000000─六││1│93│││4│為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七0─ND─七二六七─七││1│1000│││5│││││││├─┼───────────────┼──────────────┼────┼───┼────┼───┤│00│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二0六二三─0││1│100│││6│││││││├─┼───────────────┼──────────────┼────┼───┼────┼───┤│00│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三四九一八─六││1│211│││7│││││││└─┴───────────────┴──────────────┴────┴───┴────┴───┘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