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
5號代理人 鄧雲奎 律師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債權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辛○○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法定代理人己○○
7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丁○○
10樓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乙○○自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規定命債權人以書面確答結果,除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回覆,依法視為同意外,餘債權人均書面確答為不同意,而此不同意之債權額佔有債權總額百分之88.43之比例,有相關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佐,更生方案並未獲得債權人之可決。又衡諸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6,000元,清償期限6年,清償比例約二成左右,清償比例已然不高;其中債務人係自97年3月7日起毀諾未依協議清償債務,竟於96年2月1日、97年4月18日猶可參加任意保險,而須月繳862元,634元,有康健人壽保險資料在卷可憑,對債權人言已無得稱係公平。且稽諸債務人所欠信用卡消費項目,大多為加油支出,實屬債務人開計程車之油料成本,而未予支付,容有換取現金而為其他消費之嫌,恐有浪費情事,其餘消費項目亦有大賣場(家樂福)數次萬元以上之消費與婚紗公司之消費,明顯有浪費支出之事,本院尚難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為公允,自無裁定認可此更生方案之理,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謙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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