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九一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聲請狀之聲請人欄。
理由
一、按受害人死亡或受刑之執行者,法定繼承人得聲請賠償;賠償之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七條、第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聲請狀上聲請人欄記載聲請人為受害人 蕭水性 ,惟該蕭水性已死亡,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一紙在卷足按,依前開規定意旨,本件應由繼承人聲請賠償。
三、本件聲請,其聲請之程式顯有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冤獄賠償法第十四條、第七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以資辦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