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家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上字第52號即上訴人 賴宗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鈞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度家上字第5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41,67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
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
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2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洪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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