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金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7號上訴人 賴春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全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金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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