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 林咏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祈勇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占用面積約86.2平方公尺),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萬3,06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6,300元×86.2平方公尺=54萬3,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4,95
0元。
㈡、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提出地上物現況之相關照片暨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巷○號房屋稅籍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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