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7號原告 鄭榮存 被告 伍勝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桃園市龜山區,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現戶全戶)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5頁),又原告係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然卷內並無本件侵權行為地於本院所屬管轄區域之證據。是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王婉如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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