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6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白雅菁 即新北市私立雅恩托嬰中心被告即反訴原告雨沛防災工程顧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杰勳 訴訟代理人 李芳正
祝曼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