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15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人係就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離婚請求之部分提起上訴,此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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