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戶籍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1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識賢
洪偉倫被告溫玉清上列被告因戶籍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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