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315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已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叄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原告公司所聘之主任,雙方訂有承攬
契約,然被告所經手之保險契約有客訴契撤等情形,依兩造
間契約約定、雙方間之承攬人員約定事項及承攬契約人員業
務制度等規定,被告應將其已受領之報酬與獎勵退還予原告
,且「已承保保件辦理退保時,應追回已發之各項業績報酬
及獎勵」「欠款處理規則如下:2、如果本公司於繳款期限
內未收到應還款項,應加收利息。3、利息起算日是本公司
通知繳款期限屆滿日之隔日起算,計息基準乃是將應還款項
以日息0.05%計息,一律四捨五入,以元為單位」承攬契約
人員業務制度第12章第7及第8條第2項、第3項分別訂有
明文。經結算後,被告應返還原告新台幣(下同)5萬3170
元,然屢次催討均不獲置理等語。為此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
如數返還,並自民國96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承攬契約書、承
攬人員約定事項、承攬契約人員業務制度、業務制度試算表
、催告函、訴外人 張惠如 客訴申請書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
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
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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