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35號原告子○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被告丙○○
卯○○丁○○甲○○乙○○上五人共同 何建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郭家祺 律師被告丑○○
己○○○辛○○庚○○戊○○兼上五人共壬○○同訴訟代理人被告寅○○
辰○○○上一人癸○○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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