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2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秀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 陸佰 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720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秀嬌456│自民國096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107949│0000000000│01月15日│8月31日止││││元│301│起││││││├──────┼──────┼───────┤││││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002│新臺幣│莊秀嬌557│自民國096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十八│││49122│0000000000│01月16日│8月31日止││││元│000│起││││││├──────┼──────┼───────┤││││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莊秀嬌於民國85年1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2423元及費用375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莊秀嬌於民國92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Ca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1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887元及費用253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約定條款有關循環信用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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