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易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437號上訴人 李仁鴻 訴訟代理人 周志峰 律師被上訴人新興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祐生 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新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記載,應更正為「新興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該條項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