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五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株式會社永豊商店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依原告之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五條規定,應視其標的價額為銀元伍佰元,折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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