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一五號
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柒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七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蕙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F0~T40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二九五0二元││├─────────────┼─────────────┼──────────┤│原審郵票費用│二0九元│已退還一三一元郵票│├─────────────┼─────────────┼──────────┤│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六八元││├─────────────┼─────────────┼──────────┤│共計│二九七七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