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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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八號
原告乙○○
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查刑事部分業經被告甲○○撤回上訴,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法官楊省三
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