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95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樓(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