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04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張天香
蔡正廷 律師複代理人 張克豪 律師
陳曉婷 律師被告 陳劍倫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 律師複代理人 林于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1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20日內具狀分別就本件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之因果關係,再行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