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6號聲請人 宋萃娥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起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金額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8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另依據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原告目前應繳納裁判費994元。
二、提出非自動離職資遣費77,000元、職災薪資補償48,934元、薪資不足148,000元等請求之詳細原因事實、請求權依據(法條依據)及其計算式(得出此金額之計算式)。
三、以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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