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4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460號
原   告  江玉娟
被   告  黃宏棋
訴訟代理人  吳美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黃宏棋因本件同一事實涉有傷害罪之犯罪嫌疑
,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09年度中簡字第1964
號判決有罪在案,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09年
度簡上字第424號傷害案件審理中,迄未審結;茲因被告所
涉上開傷害之犯罪嫌疑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
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本件於本
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24號傷害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24號傷害案件之刑事訴訟業已
終結確定在案,有本院調取上開案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
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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