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附民字第21號原告A女被告 永同寶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事庭100年度侵訴字第179號妨害性自主案件(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71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陳苑文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