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6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炘男選任辯護人羅國斌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5068號、101年度偵字第4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炘男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炘男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有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於民國99年間曾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涉犯詐欺案件而經法院處刑後,又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而為本件犯行,並供稱其經濟狀況不佳、無固定收入而再加入詐欺集團,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101年3月3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於101年5月29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另經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6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蓓
法官鍾貴堯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加芳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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