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 蔡坤 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劉怡欣┌────────────────────────────────────────┐│支票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4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黃柏璋 │第一商業銀│100年3月3日│65,250元│CA0000-000│││││行興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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