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 侯明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永法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貳仟捌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馬嘉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