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531號債權人臺南市東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右山 非訟代理人 陳素渼 債務人 陳榮郎陳登仁 之繼.債務人 陳照萍 即陳登仁之繼.債務人 陳昭芬 即陳登仁之繼.債務人 陳宴萍 即陳登仁之繼.
一、債務人陳榮郎、陳照萍、陳昭芬、陳宴萍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陳登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四六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二五)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第二項、第一一五三條第一項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登仁係九十九年六月九日死亡,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本件繼承人既未拋棄繼承,則僅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又貸款逾期六個月以內之違約金請求,依貸款借據第五條之約定,應係僅就「逾期利息」部分按同標準(即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超過部分自無從准許,併此說明。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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